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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韓峰律師辭職與解聘的區別

妳好,第壹:辭職主體不同。辭職由工人發起,解雇由雇主發起。

二、備案時間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正式錄用後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辭退:根據辭退原因的不同,通知員工的方式和時間也不同。如遇經濟性裁員,公司需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因嚴重違紀被辭退,未提前通知也未給予經濟補償;因為員工因身體狀況或有能力辭退員工,需要提前30天通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試用期內辭退員工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經濟補償;無故解雇員工,不需要事先通知,但是違法,需要雙倍經濟補償。

第三: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主動辭職,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壹般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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