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並罰:1。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犯罪在判決宣告前沒有判決的,應當就新發現的犯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前兩次判決判處的刑罰。已執行的刑期應計入新判決的刑期。2.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再犯新罪的,應當就新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3.判決宣告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外,在數罪並罰中最高刑以上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拘役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有期徒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數罪並罰原則:1,吸收原則。2.加重限制原則,又稱合並限制原則。3.合並處罰原則。4.妥協的原則。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七十壹條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再犯新罪的,應當就新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