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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發生事故後需要扣留多久?

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公安交警部門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期限為30天。(3天內委托,2天內交付鑒定報告,5天內通知領取事故車輛)無法定事由,30天後必須放行車輛。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核實貨物重量、體積、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辦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被扣事故車輛。

第三十七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檢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現場勘查結束後三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期限,約定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自檢驗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收繳被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和被扣留的物品。駕駛人駕駛無主車輛逃逸或者經通知當事人30日後未領取車輛的,在公告三個月後依法處理被扣留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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