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法律責任,由劉等人負責。疫情相關風險區域人員未按規定主動報告到社區、單位的行程,隱瞞病情、隱瞞行程信息,隱瞞與確診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史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觸犯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北京中鐵十壹局公司某項目乙方工頭上報行程,導致感染者增多,對北京市及居民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影響。在全民防範疫情的形勢下,私自上報行程自然是令人厭惡的,也是極其不負責任的,他自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除了必要的法律責任,這個工人的工作項目也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壹是他的職位可能會因為這件事被撤職,二是這個公司的聲譽也會受到影響,對身邊的人也會產生很多不良影響。自然,他也將不得不公開道歉和懺悔,但這畢竟不能彌補他的錯誤,所以他應該承擔的責任還是必不可少的。他自己也會受到社會的譴責和北京人民的抵制,在社會上的地位會大打折扣。畢竟他的所作所為不僅影響了自己,也影響了他人的出行和生活,自然要承擔這些必要的責任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