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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醫生需要多少證?有哪些法律法規?

當醫生需要醫師資格證時,這個證只有兩個級別,即:

1,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2.開業醫生的資格。

以上學歷都是醫師證。壹般來說,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都是合格的醫生,只是經驗不是很豐富。壹般他們只做壹些很小的手術,比較大的手術基本都是由主治醫師及以上的醫生主持。

執業醫師是壹種職業資格,初級職稱,相當於工程技術人員的助理工程師。

主治醫師是職稱,屬於中級,有講師和工程師級別,經驗豐富。

還有副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是副教授,主任醫師是教授。

醫師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素質,保護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條醫師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疾病預防職責。

治病救人,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全社會都應該尊重醫生。醫生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所屬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三十。

日內報核準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a)死亡或被宣布失蹤;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受到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壹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後,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暫停醫師執業兩年;

(六)有國務院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不適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登記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註銷登記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法申請答復。

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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