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為完成國防應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中安排的其他應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和供銷企業在旺季。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指揮或者強令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勞動條件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