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師法律救濟途徑是指教師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求解決或賠償的渠道或方式。壹般可分為三種:司法救濟、行政救濟和社會救濟。
2.司法救濟是指當憲法和法律賦予教師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人民法院應當對這種侵害進行有效的救濟。
3.行政救濟是指教師認為某壹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請求主管國家機關依法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並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4、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社會保障每個公民享有基本的生命權,並向貧困教師提供物質幫助。
5.對受害教師給予必要的、適當的補償,最大限度地緩解其生活困難,保護其合法權益,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基於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諧。
6.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後三十日內予以處理。處理好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