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存款人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為專項管理和使用其專用資金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管理和使用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1)基本建設資金。
(二)更新改造資金。
(3)預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
(7)信托基金。
(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十壹)住房公積金。
(12)社會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匯出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十四)本單位黨、團、工會的組織經費。
(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收入匯出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賬戶中存款人所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機構的收支資金。
為匯出收入和業務支出而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當使用下屬單位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