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約定的,從其約定。2.當事人希望約定管轄時,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4.合同對履行地有明確約定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收到貨幣的壹方為合同履行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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