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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軍令:與國防緊密相關的強制,壹個是防禦,壹個是服從上級。壹般認為,如果被告人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知道該行為是違法命令,就沒有發布軍令,如果定罪的行為是犯罪行為。相反,約定如果被告人不知道該行為是違法命令,如果他有行為,可能會被定罪。因此,紐倫堡國防部最常見的形式(“我只是執行命令……”) )都是徒勞。

湖有罪脅迫:雖然被脅迫的人可能對地面有有效的防禦,但這並不能為實施脅迫的人開脫。後者可能根據主要的壹般原則和機構責任被定罪,但壹種可能性是,如果謀殺指控被定罪,兒童被誘導或精神上沒有能力殺人。山口金城

賴斯與“選惡”或“必然性”辯護的關系:“必然性在下壹節討論”。國防類似於脅迫,只不過壓力的來源不是來自壹個人,而是來自壹個情境或事件(比如海難)。必要性理論的基礎是,被告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選擇“兩害”,即使惡是犯罪。如果被告是傳統的承擔壹個人卻不能被認可的強制防衛體系(比如威脅是壹個毀滅她的人,而不是傷害她的人),被告是否可以雇傭壹個采取傷害較輕的“選擇”防衛?

1。示範刑法典允許:大多數法院不願意讓國防的必要性脅迫人力資源。但《示範刑法典》明確規定,在2.09 (4)中,被告人可以雇傭3.02防衛的邪惡“選擇”,即使動機是另壹個人,也不會使用國防和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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