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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法律主觀性:

如果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不會有很大的法律後果,但是如果員工因為公司降低待遇而不續簽,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每工作壹年發壹個月工資。不滿壹年半年的按壹個月補償;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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