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法》關於死刑的規定
1凡犯“十惡”中重罪者,應判死刑。
法律規定,凡犯十惡中“謀反”、“謀反”、“不敬”之罪者,處死刑。由於上述四罪直接危及封建王朝的存亡或存廢,法律規定對那些危害統治者統治政權和國家的重罪處以死刑。
“抗命”罪也判死刑。
“唐律?打架官司327:“祖父母父母滯留,打架者斬首。“犯‘抗命’罪者,即使遇壹般赦免令,亦不得赦免,應即行處決,不得待秋。
3“不道德”罪可判死刑。
“法律是稀疏的?賊賊258:不指“殺三人無罪死(指不是奴婢的家人)。如果三人中有壹人先犯了死罪,殺了,即不算“不道德”,僅按殺壹人罪,法不入十惡。
4“不孝”罪可判死刑。
“唐律?打架官司327:“祖父母父母滯留,打架者斬首。"
5“不和諧”罪可判死刑。
“唐律?賊賊252:“凡殺人期間的親屬長輩(喪期滿壹年者,即祖父母、叔伯父母、姑姨、兄弟姐妹),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皆斬之。”“謀殺三個月以上長輩者(哀悼三個月以上之長親,指高祖父母妻室之父母)者,流兩千裏,傷者滯留,故殺人者皆斬首。"
6“不公正”罪可判死刑。
“唐律?賊賊251:“殺人者若屬衙門、刺史、縣令,則滯留,已殺者斬首。"
“內亂”罪可判死刑。
“唐律?雜法410:“漢奸從祖母、姑母、叔伯、姨姨、父姐妹、母兄妻弟、子妻弟,流兩千裏,強者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