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輪車非法營運的處罰標準如下:
(1)扣留車輛,罰款500元後放行;
(2)第二次扣押被扣留車輛,罰款500元,12除外。未達到電動三輪摩托車標準的三輪電動車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非機動車管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道路客運站(場)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0萬元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何構成非法經營
1,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以營利為目的;
3.服務對象必須是不特定的公眾;
4.使用客運和貨運車輛;
5.服務內容是道路運輸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