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內紀律處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黨要從嚴治黨。加強對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註重抓早抓小。
(2)黨紀面前人人平等。違反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受到嚴肅公正的紀律處分,在黨內不存在不受紀律處分的黨組織和黨員。
(3)實事求是。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行為,要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4)民主集中制。實施紀律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由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得由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5)吸取教訓,挽救生命。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要把懲罰與教育結合起來,做到寬嚴相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