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德國和法國作為大陸法系的兩個代表性國家,習慣上通過其民法典進行比較:
1德國壹直堅持成文法法典化的立法方向,即使在行政法上也是如此;
在部門法方面,除了法國民法典的重大發展,德國還有經濟法,經濟法迅速成為壹個充滿活力的獨立法律部門。
德國在堅持區分普通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前提下,將行政訴訟限定在純粹行政的範圍內,將按照傳統公法和私法標準區分的法律糾紛歸入其他專門法院。為了保證憲法的實施,德國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憲法訴訟制度,從而形成了壹個龐大的、組織嚴密的、在當今世界上首屈壹指的司法體系。
第三,德國法的獨創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壹,堅持立法的文化法典化方向。
其次,在堅持傳統公私法二元化的基礎上,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不斷擴大法律調整的範圍,創設新的法律部門。
第三,獨特的司法制度有效地將各種沖突控制在法律秩序的範圍內,實現了國家的長治久安與和平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