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缺乏理想信念,政治立場不堅定,已喪失黨員條件,被除名的;
(二)信仰宗教,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不改,勸其退黨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墮落退黨,經教育仍堅持退黨的,予以開除黨籍;
(四)為達到個人目的以退黨相威脅,經教育不改的勸其退黨,勸退不退的予以辭退;
(五)限期改正期滿仍無改變的,勸其退黨,拒不退黨的,予以開除黨籍;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者不繳納黨費,或者不做黨布置的工作,主動被開除黨籍的。
該黨員違反了黨紀,根據《紀律處分條例》給予了紀律處分。
法律依據:《黨員教育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黨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將其除名:
(壹)缺乏理想信念,政治立場不堅定,已喪失黨員條件,被除名的;
(二)信仰宗教,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不改,勸其退黨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墮落退黨,經教育仍堅持退黨的,予以開除黨籍;
(四)為達到個人目的以退黨相威脅,經教育不改的勸其退黨,勸退不退的予以辭退;
(五)限期改正期滿仍無改變的,勸其退黨,拒不退黨的,予以開除黨籍;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者不繳納黨費,或者不做黨布置的工作,主動被開除黨籍的。
該黨員違反了黨紀,根據《紀律處分條例》給予了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