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生產黨發展黨員細則》。
第三十八條各級黨委應當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作為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黨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在發展黨員方面,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每半年檢查壹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每年檢查壹次。及時匯報檢查結果,並向下匯報。重視從青年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中發展黨員,優化黨員隊伍結構。對有條件發展黨員但長期不做發展黨員工作的基層黨組織,上級黨委要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必要時組織整改。
第四十壹條各級黨組織要嚴肅查處發展黨員中的違紀和不正之風。對不堅持標準、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疏於培訓檢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對典型案例要及時通報,對違規入黨的,不得在支部大會上予以表彰和公布。對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將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