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損毀或者丟失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或者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五)向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出賣或者贈送檔案的。
(六)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不按期歸檔或者移交檔案的。
(七)明知保存的檔案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八)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檔案利用中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