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實施),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3000元以上至1萬元、3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二、騙取公私財物達到上述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通過發短信、打電話,或者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2、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
4.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且屬於前款規定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