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是指壹個人在社會活動中價值的原始記錄,它對人們接受教育和就業非常重要。所以在法律上,也有關於檔案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二十四條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委托檔案整理、保管、開發利用、數字化等服務的,應當與有資質的檔案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協議,約定服務範圍、質量和技術標準,並對受托方進行監督。受托人應當建立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遵守相關保密規定,確保檔案安全。
第二十五條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檔案及其復制件,禁止擅自運輸、郵寄、攜帶出境或者通過互聯網傳輸出境。確需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