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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的法律規制

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身體進行擊打或強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準刑為十壹年有期徒刑:

1,入室盜竊;?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假裝被軍警人員搶劫;?

7、持械搶劫;?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多次搶劫且數額巨大者,基準刑為有期徒刑12年。?

擴展數據

案例:德保壹男子為了索要50元錢,用事先準備好的帶針頭的註射器威脅受害人,逼迫其交出50元錢。近日,德保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元。

2016 65438+10月17 20時許,魏某某在德保縣河底路附近遊蕩。當他發現受害者牟偉走在路上時,他走過去,故意用身體與受害者相撞。碰撞過程中,魏某某將事先準備好的壹瓶藥水扔在地上摔碎。後來他聲稱藥水是用來治病的,要求受害人賠償50元錢。

魏某某用隨身攜帶的帶有針頭的註射器在被害人面前晃動,對準被害人並做出刺傷被害人的動作。

被害人怕被針紮,就從口袋裏掏出50元錢給了魏某某。此時,德保縣公安局巡邏的民警正好路過,將魏某某和受害人帶回派出所調查。經審訊,魏某某如實供述了其搶劫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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