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合同自動終止。這意味著,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失去了法律效力,單位不再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單位可以隨意辭退退休員工。員工退休前在公司工作時間較長,且沒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違法行為的,單位應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並妥善安置員工。
另外,如果員工退休後還想繼續工作,單位也有需要,雙方可以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是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單位解除合同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單位在達到退休年齡但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可以不再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但應當給予職工壹定的經濟補償,並作出妥善安排。如果員工想繼續工作,雙方可以協商簽訂勞動合同,但單位在解除合同時應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但是,勞動者從事的勞動屬於勞動關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