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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罰標準

法律解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開采,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在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內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 並可根據《刑法》第壹條,因不停止開采而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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