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應當符合。
(二)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
(三)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經營者提前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四條依法被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