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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掘古墓葬罪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盜掘古墓葬罪司法解釋: (壹)根據國家文物部門的規定,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古遺址受國家保護;辛亥革命後,與著名歷史事件有關的名人墓、遺址、紀念地也被視為古墓葬、遺址,受國家保護。(二)擅自挖掘古墓、古文化遺址的,以盜竊罪論處。處理此類案件不應局限於所發掘的古墓葬、遺址是否已被確定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而應對已被確定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包括國家級、省級、縣級)的從重處罰。(三)在發掘過程中盜竊或者毀壞文物的,以盜竊罪論處,根據被盜竊或者毀壞的文物的級別處罰。(4)盜竊古墓葬、遺址的案件,以盜竊罪論處的,量刑幅度可以參照盜竊館藏文物的量刑標準處罰。(五)盜掘古墓葬、古遺址而未盜竊文物,情節嚴重的,也以盜竊罪論處;如果在發掘古墓葬、古遺址時,破壞了被確定為不可移動的珍貴文物,則應依法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擅自發掘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盜竊、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損壞的。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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