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即盜竊財物價值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即盜竊財物價值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即財物價值在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司法實踐,盜竊罪的立案條件為:1,盜竊數額較大(財物價值1萬元至3000元以上),盜竊數額巨大(財物價值3萬元至65438萬元以上),盜竊數額特別巨大(財物價值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多次盜竊,入室盜竊,入室盜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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