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錯案的上訴,實際上指的是審判監督程序,也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審的壹種特殊訴訟程序。目的是通過再審和作出判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那麽如何才能推翻冤假錯案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可能影響定罪量刑;或者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經審理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即冤假錯案被推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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