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工作,或者委托無害化處理場所對動物和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從事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病死動物、病畜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工作,不得在途中擅自拋棄或者處置相關動物、動物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收購、出售、加工、處置病死動物和染病動物產品。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和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