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創造的客觀規定性是指法律創造活動受到客觀外部環境制約的情況。其特點是:1,天人關系。作者以自然環境為例,指出對自然的過度貪婪和殘酷必然危及人類社會的生存,人類的壹切活動都必須受到自然規律的調節、限制甚至支配。這種法律關系超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理論是對傳統觀點的重大突破,令人耳目壹新。2.社會經濟要求的規定性是群體與自我的關系。立法既要符合“人與自然的關系”,即自然規律
法律創造的客觀規定性是指法律創造活動受到客觀外部環境制約的情況。其特點是:1,天人關系。作者以自然環境為例,指出對自然的過度貪婪和殘酷必然危及人類社會的生存,人類的壹切活動都必須受到自然規律的調節、限制甚至支配。這種法律關系超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理論是對傳統觀點的重大突破,令人耳目壹新。2.社會經濟要求的規定性是群體與自我的關系。立法既要符合“人與自然的關系”,即自然規律,又要反映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必須強調法律的時代性和民族性,尋求本土資源,反對急躁和保守。法律的現代性和民族性在當代可以深化為法律的世界性和地方性。3.身心關系。立法者對法律的認識直接決定了法律創造的結果。由於認識的相對性,立法者應該盡量減少甚至消除相對性,使立法者的認識達到壹種理性的規定性。
接著,筆者提出了立法的主觀能動性問題,要充分重視人民群眾、法學家和立法者的主觀能動性,否則法律創造就會失去合法性基礎。作者進壹步指出,主觀能動性必須建立在客觀規定性的基礎上,不能任性。否則可能會出現多數人暴政的局面,像文革那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