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父母壹方應當負擔另壹方撫養的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分或者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如果發生事故,母親應獨自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時,母親未盡到保護義務的,母親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 11.3發布的《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壹條“不滿兩歲的子女壹般隨父母生活”。母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與父親同住:
(1)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且子女不宜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由於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能與父母同住的。另外,如果父母雙方都同意兩歲以下的孩子隨父母生活,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也可以允許。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