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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1的處罰是多少?

法律分析

罰款200元,扣12分。機動車上路行駛需要懸掛號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懸掛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故意隱匿、汙損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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