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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1o5第壹款第壹項

對有飲酒、醉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進行檢驗。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行為屬於飲酒駕駛。醉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酒駕壹般分為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具體如下:

1,飲酒駕駛:20mg/100ml ≤酒精含量2,醉酒駕駛:酒精含量≥80mg/100ml。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醉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應當接受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壹條* *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六個月,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狀態下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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