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有權與未成年子女短期探視、接觸、見面、交流、生活。子女探視時間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離婚有哪些程序?
離婚所需的程序如下:
1.準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協議必須包括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協商等內容。
2.受理申請,男女雙方準備相關材料,親自到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3.冷靜期內,自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在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