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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肇事逃逸的依據

法律分析:認定肇事逃逸的依據是當事人明知發生事故而逃離事故現場;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離開事故現場的;事故當事人涉嫌酒駕、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待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無故離開醫院;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跑;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過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對事故應當知情的;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支付的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事故當事人未留下真實信息且有證據證明強行離開現場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事故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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