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註意區分存款和保證金。
押金和保證金雖然發音相同,但在法律意義上是有本質區別的。
押金:法律對押金的作用沒有明確規定。壹般來說,定金被視為履行合同的預付款,但不保證合同的成立。壹方違約,不履行合同義務,另壹方無權不返還定金。換句話說,定金的支付和接受並不是在訂立合同,更像是口頭約定。即使買家支付定金後未能支付尾款,商家也無權不向買家返還定金。
定金:定金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壹種擔保方式,具有合同擔保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即如果買家沒有支付尾款,商家有權不退還定金,如果商家沒有發貨,則需要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