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項目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完成建設項目設計和合同的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文件;
(五)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方面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