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前款所稱道路運輸業務包括道路旅客運輸業務和道路貨物運輸業務,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場站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第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便民。
第五條國家鼓勵發展農村道路運輸,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城鎮和行政村的班車率,以滿足農民生活和生產的需要。
第六條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七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