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法和法國法的聯系和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德國法和法國法在體系、結構和具體制度上的區別主要在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形成於德意誌帝國時代的德國法是君主專制的產物,具有強烈的保守主義色彩,尤其是在公法領域。從整體上看,法國法律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具有時代進步性,代表了現代西方法律的發展方向。私法領域的成就足以讓法國法律相形見絀。
2.德國法和法國法在私法領域所取得的成就,足以將民法的發展從純粹的學術研究轉化為實踐,將深奧的民法理論轉化為詳細而實用的完備法典。
3.德國和法國是大陸法系的兩個代表國家。傳統上,人們總是用民法典作為解釋兩國法律差異的依據。事實上,這並不能從總體上反映兩國法律的差異。
綜上所述,德國法和法國法在法律體系、結構和具體制度上存在差異,但都屬於大陸法系,都是在羅馬法的基礎上逐步發展和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