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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大學生求父親支持,獲法院支持!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這個案例?

根據《民法典》的內容,可以知道,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只要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都必須給予贍養費。通過這件事,我們可以知道,這個18歲的大學生,壹直和母親生活在壹起。在此期間,其父親在發現前妻有身體疾病後,不僅沒有給贍養費,甚至在18歲時拒絕支付。所以這種做法明顯違反了民法,法院還判決父親承擔孩子的學習費用和生活費用。

雖然孩子成年了,父母不應該給撫養費,但是這個時候剛剛上大學,自然沒有賺錢的能力。孩子媽媽掙錢不多,身體也出問題了。她常年吃藥,掙的錢不夠孩子上學,只能在父親的幫助下讓孩子正常上學。經法院調解,雙方也同意表明在孩子大學期間只給撫養費。

要知道,很多人對父母子女關系有壹個錯誤的認識,認為離婚後就不應該承擔應有的義務。要知道,父母即使離婚,仍然有撫養子女的責任,尤其是對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必須按照某種義務支付撫養費。但是,孩子在大學期間也要盡量攢點錢。畢竟大學之後,他爸爸不會繼續付出。

不過這件事也能間接反映出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是很大的。父母不能因為自己的感情,讓孩子的生活得不到保障。這是非常錯誤的做法。此外,還要考慮離婚前孩子的生存問題。孩子很天真,沒有辦法選擇父母,所以父母更應該合理的控制孩子。生而不養?這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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