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定地區的稅收減免優惠。國務院《關於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規定,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高新技術企業在2008年6月5438+10月1日以後完成註冊登記需要國家支持的收入,在取得首次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年度,
3.過渡期的優惠政策。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新個稅法實施後,原享受“兩免三減”、“五免五減”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繼續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措施和規定執行。
4.申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與境內外所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R&D費用總額、收入總額、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均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境外所得優惠政策,即可按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信用額度時,可按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相關政策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0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實施範圍的通知》(國稅函[2010] 157)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和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