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十二條受理黨員、幹部和被監察對象反映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幹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涉嫌違紀、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檢舉、控告。地方紀檢監察機關收到投訴,經與主管部門設立的、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協調後,可以按規定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法官應當依法公正辦案。法官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法官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