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地方政府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區別

地方政府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區別

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有本質區別:壹是制定和頒布機關不同;第二,權威性和社會效果不同。地方政府的法律效力低於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在本省(市)範圍內有效,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

1、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法定權限,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即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批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不能到達全國,只在局部地區具有法律效力。在當代中國,地方性法規是最大的法源,包括壹般地方性法規和特殊地方性法規。

2.地方政府規章: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四個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即甘肅省東莞市、中山市、嘉峪關市、海南省三沙市(比照05年3月15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決定》)。

  • 上一篇:7天無理由退貨規則運費誰來承擔?
  • 下一篇:最新的對外開放政策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