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特殊標誌使用管理辦法》於2002年頒布實施,17條。其主要內容包括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定義、申請和授權程序、使用範圍和方式、監督管理等。該管理辦法的實施,對於維護地理標誌的獨立性和真實性,有效促進地理標誌的開發利用,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和商標有什麽區別?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是指為保護特定地理區域內的產品質量和信譽而設立的標誌,屬於公共財產,不得隨意註冊或占用;商標是指為識別企業生產的商品或服務而設置的標識,屬於私有財產,可以通過註冊取得專用權。
《特殊地理標誌使用管理辦法》是維護地理標誌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文件,規定了特殊地理標誌的定義、申請和授權程序、使用範圍和方式、監督管理等內容。在實踐中,我們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加強管理和保護,促進地理標誌的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
特殊地理標誌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特殊地理標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顯著的地域特征或地理環境特征;
(二)反映所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與特定地理區域的地理環境、自然條件、人文歷史等密切相關;
(三)能夠準確識別所標註的商品或者服務來自特定的地理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