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軌道交通法律法規
第十四條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會同有關單位,按照軌道交通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軌道交通項目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軌道交通建設規劃進行。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相關技術標準,遵守保護周邊建築物、管線及其他相關設施的規定。
第十五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軌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和環境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軌道交通建設期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管理部門以及其他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減輕軌道交通建設對城市交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