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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法律責任的特殊要素有哪些?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的特殊構成要件特殊構成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它們不是有機結合的,而是分別與壹般要件構成法律責任。(1)特殊主體在壹般構成要件中對違反者即負有責任的主體沒有特殊規定;只有具備相應的能力,才能成為責任主體。特殊主體不同,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必須有壹定的身份和地位,才能承擔法律責任。刑事責任中主要指職務犯罪,如貪汙、受賄等。、以及行政責任中的職務違法行為,如以權謀私、以權謀私等。沒有這個條件,就不會承擔這種責任。(2)在壹般構成要件中,特殊結果只要有損害事實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特殊結果中,則要求後果嚴重、損失重大,否則不能構成法律責任。如果質量監督員在工程質量監督中粗心大意,不負責任,造成了應該發現而沒有發現的隱患,造成了嚴重的質量事故,那麽他就要承擔失職的法律責任。設置壹級建造師為首頁,點擊查看更多壹級建造師規定> & gt(3)無過錯責任的壹般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但民事責任的許多構成要件並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只要有損害,受益人就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這種責任主要體現法律責任的補償性,而沒有法律制裁意義。(4)轉嫁責任的構成要件壹般是要求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承擔法律責任,但在民法和行政法中,部分法律責任要求由與行為人有壹定關系的第三人承擔。未成年人傷害他人的,侵權賠償責任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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