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地鐵設計規範
3.1.65438+
3.1.2地鐵線路客流預測應以城市軌道交通線網為基礎,結合各條線路建設時序和沿線城市發展情況,預測初期、近期和遠期客流數據,分析客流變化風險。
3.1.3地鐵運營規模應在提高運輸效率和服務水平、降低建設成本和運營成本的原則下,根據預測的客流數據和線路服務需求綜合分析確定。
3.1.4地鐵運營模式應明確列車運行、調度指揮、運營輔助系統、維修保障系統、人員組織的管理模式,以及各種運營條件下的管理模式,子系統與系統、人員組織的關系。
3.1.5地鐵運營狀態應包括正常運營狀態、異常運營狀態和緊急運營狀態。系統的運行必須在確保使用系統和系統設施的所有人員和乘客的安全的條件下進行。
3.1.6配線設置應在滿足線路運行、管理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結合工程條件綜合確定。
註:此法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