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網購假貨,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通過捏造交易或者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壹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修改後的交易規則,未按規定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後的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
(三)未對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進行顯著區分和標註的;
(四)未向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方式,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未在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明示“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