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和方便人民生活的原則;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法律依據:《地圖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景點、街區、地鐵路線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地圖審核不得收費。
第十六條地圖出版,由出版單位提交;展示或者出版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的,應當提交展覽者或者出版者審核;進口非出版物的地圖或者帶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進口商應當交驗;進口屬於出版物的地圖,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出口不屬於出版物或者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地圖,應當交驗出口商;生產有地圖、圖形的產品,應當提交生產者審查。
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地圖審核申請表;(2)地圖樣本或需要審核的樣本;(三)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進口非出版物和附有地圖圖形產品的地圖的,只需提交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材料。使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還應當提交保密技術處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