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確動火作業的責任主體。《規定》明確了礦山企業的責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同時,規定還要求從業人員具備相關的技術和安全知識,並接受相應的培訓。
綜上所述,根據《地下礦山動火安全管理規定》,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並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降低潛在風險。通過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和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保證礦山動火作業的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三條
從事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爆破、起重、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