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是:壹般情況下,地下室不能單獨取得土地使用權,地下室使用業主有償取得的土地,面積已由全體業主共有。地下室作為住宅建設的配套設施之壹,是建築物的附屬設施,應當由全體建築物所有權人共同使用。在買賣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附屬物應當按照主要對象(房屋)進行出售和轉讓。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